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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小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聪,绰号“聪聪”,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江西省吉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吉水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7日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水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稂勇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聪平时会吸食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毒。周某2(另案处理)租住在刘小聪家。刘小聪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2月初的一天(正月初八或初九)上午,李某打电话给刘小聪称要带毒品去刘小聪家吸食,刘小聪表示同意,李某便来到刘小聪家。在周某2房间,周某2制作好用于吸毒的吸壶及锡纸,刘小聪、李某、周某2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2017年3月3日晚8时许,周某2电话联系徐某,双方约至刘小聪家吸食毒品。徐某与其老表彭某(绰号“小胖”)到达周某2租处后,由周某2制作好吸毒工具,刘小聪、徐某、彭某、周某2四人先后在周某2房间,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3、2017年3月4日下午,刘小聪、周某2、彭某在刘小聪家玩,刘小聪接到周某1(绰号“鬼子”)电话,周某1电话中称要带毒品去吸食,刘小聪表示同意。周某1和李某来到刘小聪家,李某拿出毒品,在刘小聪的卧室,上述五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当日晚,徐某携带冰毒来到刘小聪家,在刘小聪卧室,刘小聪、周某2、徐某三人吸食了冰毒。4、2017年3月6日下午,周某1、李某二人先后来到刘小聪家,在刘小聪家周某2租住的房间,刘小聪、周某2、周某1、李某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刘小聪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行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坐落在吉水县文峰镇文峰中大道608号二单元702室的房屋系被告人刘小聪父亲刘某所购。刘小聪父亲因车祸于2014年去世,母亲不知去向,三个姐姐均已出嫁,平常由被告人刘小聪一人居住;2016年12月,刘小聪将其家中的一间房屋租给周某2居住。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小聪在其家中被抓获,并因吸食毒品的行为被吉水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3月2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经对刘小聪、周某2、李某、周某1四人取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成份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被告人刘小聪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及吉水公(文)决字[2017]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文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交易审批表》,3、被告人刘小聪家现场照片、现场遗留的吸毒工具照片,4、刘小聪、周某2、李某、周某1的尿液检测报告书,5、现场检查笔录,6、证人周某1、李某、徐某、周某2、彭某的证言,7、周某2、徐某的辨认笔录,8、被告人刘小聪的供述。被告人刘小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经法庭认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刘小聪在其家中提供场所四次容留他人及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自己也参与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承担罪责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此提出对被告人刘小聪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已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廖 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赟赟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