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与边海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边海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726号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经营者董书华,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委托代理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边海洋,男,汉族,1976年3月6日生,住河北省南皮县。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与被告边海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承担。审判员 贾风勇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