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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与边海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边海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726号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经营者董书华,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委托代理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边海洋,男,汉族,1976年3月6日生,住河北省南皮县。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与被告边海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陵市聚成钢材加工销售处承担。审判员  贾风勇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