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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乐萍与丁民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乐萍,丁民伟,丁鑫,王连娟,丁锡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625号原告:崔乐萍。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民伟,。第三人:丁鑫,。委托代理人:王耿勇,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连娟,。第三人:丁锡照,男。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负责人:王崇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乐萍与被告丁民伟、第三人丁鑫、王连娟、丁锡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乐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乐萍负担。审 判 员  王其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奚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