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培文、于凤梅、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刘培文,于凤梅,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庆北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彦,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文,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于凤梅,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28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17号院内。负责人:刘培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工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培文、于凤梅、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盛大成货运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