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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曾某某、陈某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曾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54年3月2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53年9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陈某,女,1956年3月16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陈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富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0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2)富法执字第287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87元,现已执行完毕,该案属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2002)富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