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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马蕾、李旷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蕾,李旷宇,湖北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夏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6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蕾,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旷宇,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审被告:湖北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夏斌,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夏斌,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上诉人马蕾因与被上诉人李旷宇、原审被告湖北田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4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马蕾未在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