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小利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利,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5274号原告:张小利,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张小利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其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2月16日,被告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现其急需用钱,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王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000元。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小利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