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8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鑫鑫佳和塑钢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久盛铝塑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鑫佳和塑钢配件有限公司,沈阳市久盛铝塑门窗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8761号原告:沈阳鑫鑫佳和塑钢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久盛铝塑门窗加工厂。原告沈阳鑫鑫佳和塑钢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久盛铝塑门窗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鑫佳和塑钢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鑫鑫佳和塑钢配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