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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水标、戚操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标,戚操强,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水标,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戚操强,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沈利,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吴水标与被执行人戚操强、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水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戚操强、沈利支付执行款30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戚操强、沈利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戚操强、沈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