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427号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昌城东大道55-25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劲,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传贵,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崔苗,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