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云烨与姜滨、徐增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烨,姜滨,徐增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493号原告:李云烨,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姜滨,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徐增利,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李云烨与被告姜滨、徐增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云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烨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烨撤回对被告姜滨、徐增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李云烨负担。审判员 陈真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