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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蔡细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80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28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细国缴纳罚金20000元,违法所得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细国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4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蔡细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蔡细国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