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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复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胡振峰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7)豫04执复57号申请复议人胡振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申请复议人胡振峰因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7)豫0482司惩字第723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胡振峰认为汝州法院对其拘留一无事实根据、二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司惩字第723号拘留决定。经审查,胡振峰申请执行王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其问题得到解决之后,仍以十九大期间到北京上访相要挟,购买去北京上访的火车票。经执行法院劝阻后,又在法院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妨碍执行法院的办公秩序。执行法院对其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复议人胡振峰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胡振峰的复议申请,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司惩字第723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