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忠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赵忠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369号原告: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仲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民,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0号12栋2单元3楼9号,系公司员工。被告:赵忠清,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忠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保全费2362元,由原告四川大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