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一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一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9771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鼎豪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商业新村。诉讼代表人:宫继广,业主。被告:宋一雷,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鼎豪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鼎豪信息服务部)诉被告宋一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豪信息服务部经营者的诉讼代表人宫继广、被告宋一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豪信息服务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5020元及违约金30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购买房屋,经原告努力,帮被告成功购买了张家港市杨舍镇君临新城8幢206室的房屋。现原告已帮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及相关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佣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宋一雷辩称:原告承诺帮组被告贷款买房,但原告并未履行承诺。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被告没有付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丁敏萍、陈建浩与顾巧莲、宋一雷、中介方鼎豪信息服务部、张家港市杨舍西城佳美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佳美信息服务部)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丁敏萍、陈建浩将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君临新城8幢206室出售给顾巧莲、宋一雷,房屋价格为1502000元,买房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2017年6月15日前首付580000元,剩余房款902000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即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收取总房价2%作为佣金,其中买卖双方各承担1%。中介佣金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最迟不超过30天,如超时不支付的,居间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中介佣金、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由拒付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宋一雷未能支付中介费。为此引起纠纷。审理中,西城信息服务部表示将上述合同的权利转让给鼎豪信息服务部。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声明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居间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该居间合同并未约定由中介方帮组买方向银行贷款,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逾期支付中介费的约定过高,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一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鼎豪信息服务部支付中介服务费15020元及该款按年息24%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387×60)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鼎豪信息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宋一雷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