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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舒占红与李革新、叶金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占红,李革新,叶金银,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000号原告:舒占红,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志远,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婷,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革新,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金银,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程进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占红诉被告李革新、叶金银,第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占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审 判 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