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振国、张保斌与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国,张保斌,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国、张保斌。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振国、张保斌申请执行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99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文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