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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治平、彭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平,彭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1402号移送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张治平,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彭巧珍,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丹与张治平、彭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元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张治平、彭巧珍承担。因张治平、彭巧珍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治平、彭巧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治平、彭巧珍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李丹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03执1517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03执1517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3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张朝炼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诗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