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铁桥,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422号自诉人卫铁桥,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人雷廷,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自诉人卫铁桥以被告人雷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自诉人卫铁桥以被告人雷廷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卫铁桥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卫铁桥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梦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