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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安平与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安平,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代安平。被执行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镇朱家湾村5组。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代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与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房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戢太平支付挖掘机租赁费259824.01元及利息,利息以259824.01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6年12月1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太平洋房县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财产。2017年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个账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2016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向代安平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代安平仅口头向本院提供被行人在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线索。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的法律文书。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的法律文书。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将太平洋房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代安平与太平洋房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平洋风险公司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安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森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