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292号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韵路1号4-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54247。法定代表人:叶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乾,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47165H。法定代表人:陈晶莹。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合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