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健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671号原告:何健,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敏,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何健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原告何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健负担。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