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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4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亢海忠、亢保中、韩德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亢海忠,亢保中,韩德保

裁判文书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俊国,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亢海忠,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崞阳镇上吉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7111161711。

被执行人:亢保中,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崞阳镇上吉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6811231712。

被执行人:韩德保,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崞阳镇上吉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22021971061717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亢海忠、亢保中、韩德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亢海忠、亢保中、韩德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茂荣

审判员  沈俊杰

审判员  张福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