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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97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