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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国宾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胡国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督39号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886380XD。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国宾,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出生。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胡国宾患有精神疾病,长期在精神病院治疗,且无监护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宜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