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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赵帮强、何术秀、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赵帮强,何术秀,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83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1号。负责人:李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帮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何术秀,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88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双流支行”)与被告赵帮强、何术秀、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工商银行双流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计2304元。审 判 长  方 嘉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段蕴娟书记员傅丽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