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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瞿成玉、重庆溶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溶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钧,瞿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保2048号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KXQM8K经营者黄明会,该租赁站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溶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3号1-1-1。组织机构代码67865020-X法定代表人王小闯,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夏钧,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瞿成玉,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溶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钧、瞿成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溶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钧、瞿成玉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1487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溶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钧、瞿成玉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