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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6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众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众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6074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凤娟,女。被告:上海众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郑楠楠,职务不详。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