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7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7607谢同良与如皋市正杨木制品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同良,如皋市正杨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607号原告:谢同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被告:如皋市正杨木制品加工厂。经营者:单志军。原告谢同良与被告如皋市正杨木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同良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同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谢同良负担。审 判 长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顾 军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