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葛某、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葛某,胡某,涂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302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勇诚,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飞,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葛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胡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涂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罗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葛某、胡某、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桂勇诚,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葛某归还原告借款76880元,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葛某向原告借款768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葛某在2017年3月11日前还清。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二人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追加被告葛某妻子涂某某为本案被告。理由:被告葛某与涂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产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被告葛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胡某辩称,被告葛某欠款是事实,但当时我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已经说明了,只是担保原告找到被告葛某的人,没有说担保这笔款。被告涂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葛某、胡某因柴油业务往来而相识。被告葛某在原告处赊购柴油用于零售,2017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葛某尚欠原告76880元。被告葛某在原告书写的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罗某某人民币柒万陆仟捌拾元整(76880)承诺自2017年3月11日之前付清”的“今借人”处签名,被告胡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后被告葛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葛某和被告涂某某于2013年8月12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借条的形成是由于被告葛某在原告处购买柴油,双方形成的买卖关系,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本院立案案由民间借贷不当,应予更正。原告依据被告葛某签名的借条要求被告葛某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所诉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所需,故该债务属于被告葛某、涂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涂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76880元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胡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原告与被告胡某形成了担保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胡某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及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承担货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辩称,其担保系对找到葛某人的担保,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且在借条上也未载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故被告胡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某、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76880元。二、被告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葛某、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桂根审 判 员 朱云霞人民陪审员 胡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