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文富与冷炎及原审被告赵文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富,冷炎,赵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富,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炎,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审被告:赵文凯,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凤城市。再审申请人陈文富因与被申请人冷炎及原审被告赵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文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已查明的重要事实,二审未支持陈文富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适用法律错误。陈文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冷炎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冷炎依据陈文富和赵文凯出具的涉案借据向其二人主张权利,陈文富和赵文凯对借据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没有异议,故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文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借据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陈文富主张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其缺乏证据证明,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陈文富主张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陈文富提出二审未支持其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陈文富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亦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二审未予支持该抗辩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陈文富与赵文凯偿还冷炎借款,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陈文富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综上,陈文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文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侯维忠审判员 沈维刚审判员 张惠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