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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永成与马瑞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成,马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薛永成,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马瑞玉,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成与被执行人马瑞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8639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121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马瑞玉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住宅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薛永成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瑞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