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599袁荣华与许令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荣华,许令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荣华。被执行人:许令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荣华与被执行人许令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3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