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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河北安融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河北安融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978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花园路百货生活区。被告河北安融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300号开达小区8号楼2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马岩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河北安融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安融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安融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