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在成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在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4680号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文军。被告:李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在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在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财政所发放的征地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在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财政所发放的征地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苗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