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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秀洁与天津ISA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洁,天津ISA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81号原告:郭秀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微六路九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郭秀洁与被告天津I**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经查,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微六路九号,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微六路九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贺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