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鲁潍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潍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0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卢智全,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山东鲁潍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2号楼。解除保全申请人卢智全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潍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卢智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卢智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解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平生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