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皮登飞与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登飞,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2024号原告:皮登飞,男,生于1976年11月9日,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皮登飞与被告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皮登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登飞与被告余庆县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皮登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皮登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皮登飞负担。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