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489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与牟绍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十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牟绍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89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昊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牟绍杰,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牟绍杰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5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15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牟绍杰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5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