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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首丽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丽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914号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东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康。被告首丽琴,女,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首丽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纳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