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龙永珍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珍,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892号原告:龙永珍,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新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董事长。原告龙永珍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龙永珍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永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永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