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8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大都会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都会东方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455号原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495176法定代表人:张瑜平,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都会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9356L。法定代表人:李智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都会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