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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虹与唐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唐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8404号原告:王虹,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杭州乐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女,系杭州乐恒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唐佳明,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王虹与被告唐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虹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无异二О一七年十月二十代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