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财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313号申请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申请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100万元剩余工程款予以冻结。该申请由担保人陈永强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担保人陈永宏、李瑞茜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2017年10月20日淮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100万元剩余工程款,期限为壹年。二、查封担保人陈永强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三、查封担保人陈永宏、李瑞茜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