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军与朱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朱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朱志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朱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802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志涛应偿还申请人王军借款本息14800元,诉讼费14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朱志涛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志涛从2017年10月16日起,每月16日前付给申请人王军3000元,直至还清。由于履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王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白晓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