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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恢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经莲、陈小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经莲,陈小泳,俞爱君,湖口县超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恢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经莲,女,汉族,1977年7月17日生,江西上犹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小泳,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浙江三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俞爱君,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浙江三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湖口县超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马影镇海山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657158X。申请执行人郭经莲与被执行人陈小泳、俞爱君、湖口县超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小泳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郭经莲,因被执行人陈小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郭经莲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恢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