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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玲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川松龄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被执行人:李玲,女,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261-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2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人民陪审员  车献亮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孙苗苗代理书记员  司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