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园、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园,张某,武山峰,孙凯,王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赵园,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武山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凯,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涛(曾用名:王立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园、张某与被执行人武山峰、孙凯、王保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武山峰、孙凯已履行判决义务,王保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