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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50路雷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45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雷,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1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月11日作出(2017)苏0924刑初4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路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路雷多次利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创建抢红包微信群,并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94888元。被告人路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路雷开设赌场赌资汇总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路雷的供述;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5.电子数据(光盘2张)。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被告人路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成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路雷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路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雷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路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X7、ViVOX9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路雷的上诉理由是涉案赌资中有其与亲友的往来,应当剔除;量刑过重。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路雷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上诉人路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路雷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路雷提出的涉案赌资中有其与亲友的往来,应当剔除的上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辛 立 林审判员 孙  婕审判员 潘 颖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阳晋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