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继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继清,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上饶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温岭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于2017年6月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被瑞安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继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继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继清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至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张某2经营的××便利店,撬卷拉门入内,盗走该店人民币100余元、七条黄金叶帝豪香烟、十五包中华香烟、五条蓝色软壳黄鹤楼香烟、两条黄硬壳雅香黄鹤楼香烟、四条黑色软壳雅韵黄鹤楼香烟、十条硬壳芙蓉王香烟、一条王冠原味9号迷你雪茄、两条龙凤呈祥香烟、四条软壳玉溪香烟、四条蓝色硬壳利群香烟。当日凌晨,被告人吴继清等人又至瑞安市安阳街道××街××号××店作案未果。经证明,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681.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继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烟草批发指导价格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继清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继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继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继清退赔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781.7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关注公众号“”